第一部分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协议及谅解备忘录
1 、 1993 年
5 月 24 日阿拉伯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设立阿盟驻华外交代表处的定,协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联盟
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阿盟”)
本着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国和阿盟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为确定阿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及给予代表处以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和手续。
双方达成协约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阿盟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所在地为北京。
第二条
阿盟代表处主任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享有与外国驻华使馆,使馆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所享有的所有便利特权和豁免及承担所有的义务。
代表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员不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阿盟代表处主任和代表处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特权与豁免。
第三条
代表处主任委派须事先征得中国政府同意。
有关代表处的其它事项,双方将根据国际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行首。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分,美分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
钱其琛 |
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
秘书长
阿索迈德·阿卜杜·马吉德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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