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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阿拉伯转向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签署的协议及谅解备忘录

1 、阿拉伯国家联盟教科文组织北京外国语学院文化合作协议

前言

1- 阿拉伯国家联盟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和北京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北外),

2- 在仔细研究了阿拉伯教科文组织宪章发展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国际合作署的基本章程和阿拉伯教科文组织大会关于在非阿拉伯地区发展阿拉伯语及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决议之后,

3- 双方都在这一领域中建立合作关系表示满意。

双方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组织和北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相邻的亚洲国家的阿拉伯语言教学和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特别在下面方面进行合作。

甲、在发展阿拉伯语言教学和阿拉伯教学和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教育方面:

1 、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学生及外国留学生进行阿拉伯语教学的种种努力。

2 、进行阿拉伯语言文学和阿拉伯伊斯兰的科学研究。

3 、在与喀土穆国际阿拉伯学院和关心对非阿拉伯人进行阿拉伯语教学的其他阿拉伯学院的合作下,有组织地培养专门从事对阿拉伯人进行阿拉伯语教学的师资。

4 、为中国和亚洲教师举办密集培训班,以及举办阿拉伯文学教育和介绍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训练班。

乙、在发展文化关心方面:

1 、组织和北外在双方所关心的文化和科学领域内,有组织地互换资料信息和经验,并进行互访。

2 、组织和北外在阿拉伯国家和中国的其他大专院校文化机构的交往中,尽力为双方的同类机构建立联系,互换资料信息创造有利条件。

3 、组织为中国教师和专门从事阿拉伯语和阿拉伯伊斯兰研究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方便,为他们提供到阿拉伯伊斯兰大学进行专业深造的机会。

4 、组织将尽力为中国学生到阿拉伯大学学习提供适当的奖学金。

5 、组织将尽力为中国的大专院校和文化机构派遣阿拉伯教授和专家提供方便。

6 、组织奖给中国的大专院校提供阿拉伯科学艺术和文化资料,并提供教学用书参考书,阿拉伯图书馆和视听文化设备及资料。

第二条

在上述条款的范围之内,组织和北外将采取下列的具体执行步骤:

1 、组织和北外对双方建立的某些项目进行适当的合作投资。

2 、组织和北外可以邀请双方多承认的某一个或若干个阿拉伯或国际组织共同执行某一些项目。

3 、组织和北外在本协议的范畴内,签订附加协议,或者就双方同意的某些项目的执行交换备忘录,已确定项目的规定、时间和投资途径, 及执行方法和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就本协定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双方中任何一方取消本协议,必须提前六个月用挂号信通知对方, 否则,该协议自动生效。

第四条

本协议在组织和北外按双方现行的手续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于 1987 年 7 月 26 日(伊历 1047 年 11 月 29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外国语学院
院长
王福祥博士教授
阿拉伯教科文组织
总干事
毛希丁·萨比尔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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