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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阿拉伯国家联盟农业发展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业合作的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拉伯国家联盟农业发展组织(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农业发展是各自国家民生之本;

希望加强并促进双方合作关系;

现达成以下谅解事项: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的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并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在农业和渔业领域里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考虑并促成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1 、合作内容包括双方在浓郁各个领域生产销售和加工的信息交流;

2 、农渔业各领域的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及有关资料的交流;

3 、农业也各领域的专家学者;

4 、农渔业各领域的遗传资源的交换,如种子种苗和纯种动物;

5 、农渔业各领域的实验研究;

6 、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协议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及协调有关活动。

第四条

1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谅解备忘录所包含的所有活动要根据双方的资金和人员情况实施,并已在相互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3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随时修改;

本谅解备忘录与 1996 年 9 月 26 日在北京以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美中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如在解释上有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国家联盟

农业部代表 农业发展组织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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