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阿拉伯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
的组织、法律框架
尽管阿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接触始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几年之后,但是,当阿盟与中国于 1993 年 5 月 24 日签署了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阿盟代表处的协议之后,双方的这种关系就具备了机构间的法律性形式。毫无疑问,阿盟驻华代表处的存在为双方的接触和交流开辟了直接渠道。之后,阿盟及其各专门组织同中国的一些部委和机构有签署了若干个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所有这些都为这种关系建立了机构间的法律框架,来掌握和组织双方的各种联系和交流活动。
本章将回顾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以及阿盟理事会、阿盟经济理事会有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的各项决议,这些决议进一步使双方关系具备了机构间的法律性形式,并为双方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部分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协议及谅解备忘录
1 、1993
年 5 月 24
日阿拉伯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设立阿盟驻华外交代表处
2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3、阿拉伯国家联盟文献信息中心与中国国家图书馆议定书
第二部分 阿拉伯转向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协议及谅解备忘录
1 、阿拉伯国家联盟教科文组织北京外国语学院文化合作协议
2 、阿拉伯国家联盟农业发展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三部分 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关于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关系的决议
1 、 1998
年 9 月 17 日 阿盟理事会第 110 次会议颁布第 5809 号决议
2 、 1999
年 3 月 18 日阿盟理事会第 111 次会议颁布第 5836 号决议
3 、 1999
年 9 月 13 日阿盟理事会第 112 次会议颁布第 5910 号决议
4 、 2000
年 3 月 28 日阿盟理事会第 113 次会议颁布第 5982 号决议
5 、 2000
年 9 月 4 日阿盟理事会第 114 次会议颁布第 6024 号决议
第四部分 阿拉伯经济社会委员会关于阿中关系的决议
1 、 1999
年 2 月 10 日阿拉伯经济社会委员会在第 64 届会议上颁布第 1378 号决议
2 、 2000
年 9 月 14 日阿拉伯经济社会委员会在第 66 届会议上颁布第 1402 号决议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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