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
阿盟成立后就努力发展自身,协调前面所述民族的和地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阿盟宪章从未放弃加强阿盟建立起来的和所体现的联系。并在这方面找到了两个可能的发展机制。第一,修订宪章本身的机制。宪章第十九条指出,达到2/3的多数即可修正宪章,以便使成员国间的联系更为牢固。另外,还有建立阿拉伯公正法庭的规定。第二,加强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间联系的机制。
阿拉伯现实中有过考验上述两个机制的多次尝试,这表现在政治领域,也表现在经济、战略、法律、行政管理等诸领域。
1、 政治领域
人们注意到阿盟理事会会议开始时没有负责审查政治事务的委员会,而政治是阿盟诸多活动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宪章第二条在提到的六个常务委员会中,没有专门的政治问题委员会。有些人将宪章关于六个委员会表述解释为完全的。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那是例举,这后一种看法倾向成为建立其他委员会的法律依据,除建立政治委员会外,还包括建立法律委员会,新闻常委会,行政、财政委员会等。
政治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11月30日,当时在巴勒斯坦与犹太复国主义势力的斗争激烈,需要在各成员国家间商讨和协调立场。成立政治委员会的决议规定,该委员会成员为外交部长级。该委员会工作五年后,即1951年,阿盟理事会又做出决议,规定根据情况需要,该委员会委员资格可以为政府首脑和各国在阿盟的代表团团长。政治委员会完成的最主要的工作有:制订共同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为阿拉伯首脑会议拟定工作日程,并向首脑会议提交报告。政治委员会在前五次阿拉伯首脑会议期间除完成了上述任务外,还协调了阿拉伯国家对一些国际问题的立场。
另方面,1964年在以色列改变约旦河水流的背景下,第一次阿拉伯首脑会议在开罗举行,做出了每年定期召开阿拉伯首脑会的决议。这体现了阿拉伯事业的长期要求。特别是首脑会议在阿拉伯体系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及这一作用的多重意义使上述决议更显必要。首脑会议的作用是从它尝试建立阿盟宪章已经做出规定或尚未做出规定的机构开始的,诸如建立阿拉伯公正法庭和解决并防止阿拉伯国家间争端的机制等。
阿盟还处理了利比亚提出的修改阿盟宪章建立阿拉伯联盟的设想,第一次将其列入1974年拉巴特阿拉伯首脑会议的议程,并且后来接连在几次会议上讨论过这一问题。关于发展阿盟,具体地说,即从机构和管理方面发展阿盟,主要集中在秘书处,最终在1987年阿拉伯首脑安曼会议上提出发展各阿拉伯专项组织的问题,此后又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减少现有组织数目,从职能上合并某些组织的决议,使只有阿拉伯教科文组织,阿拉伯行政管理发展组织和阿拉伯劳工组织保留阿拉伯专项组织的实体。
阿拉伯首脑会议第一次例会决议36年之后,2000年10月召开的阿拉伯国家首脑开罗会议作出决议,肯定了定期召开首脑会议的原则,并将其列入宪章补充档案。决议说,在这一微妙时期相聚一起的阿拉伯领导人决定认可定期召开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的机制,阿盟理事会在它最近的一次会议(114)上已经批准了这一机制,为这次首脑会议召开的阿拉伯外长筹备会议已决定了这一机制的构成……
阿拉伯领导人表示相信,定期召开阿拉伯首脑会议将加强各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的阿拉伯共同事业。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正如阿以冲突这一中心问题曾经是召集第一次阿拉伯首脑会议的原动力,旨在应对以色列对阿拉伯水源的野心,阿以冲突同样也曾是建立首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首脑会议的原因,有关决议是在2000年9月28日巴勒斯坦起义爆发,以色列为扑灭起义实行空前的镇压政策之后作出的。
2、经济和战略领域
1950年签订的共同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将经济和战略(或安全)两个领域联系起来,体现了关于安全的超出防卫和军事的多重意义的早期理解。
条约第六条规定,成立一个能够由2/3多数采取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决议的共同防御委员会,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处理阿盟下述难题的质的转变:阿盟决议需全体通过,多数通过的决议,不同意者可以不执行。事实上,地区和国际上的诸多因素促使阿盟这一地区组织迈出了发展中的这一步。
1945年发生了法国对叙利亚和黎巴嫩的侵略,阿拉伯国家缺少面对这一侵略的机制,一些阿拉伯国家便将问题提交给联合国。当时并且需要阿拉伯国家结成团体应对1948年犹太复国主义国家成立后来自以色列的危险。与此有关的还有叙利亚1948年建议在阿盟成员国间签订政治军事同盟条约,建议提交到了政治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于是成立了一个称作“集体团结”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这个特别委员会收到了来自黎巴嫩、埃及、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各种设想和方案,其成果之一即上述条约的签订。
国际上,出现了一股在美国与法、英共同发表的“三方声明”中表现出来的西方潮流。其目的是让阿以冲突服从东西方两个阵营的冲突,将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一起归入中东防御体系,称作中东防御组织。面对这一压力,当时必须体现阿拉伯国家战略的、民族的个性,这一个性为有着安全后盾的民族体系所包容,使其与其它地区性个性区分开来。在这种形势下,人们又从联合国宪章得到启示,联合国宪章关于地区组织的第二章第52、53、54条集中阐述了集体安全的概念,于是就产生了共同防御条约。这一条约表达了加强集体安全的愿望,规定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和处理它们与它国之间的关系。缔约国不得参加违背该条约的任何国际协议,不得与它国一起有任何违背条约宗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还有,通过加强阿拉伯民族安全机制的设想,上述原则补充和丰富了阿盟宪章。
上述条约还建立了4个集体安全机构,它们是:
- 共同防御委员会,由缔约国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或他们的代表组成。
- 军事委员会,由缔约国军事参谋部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共同防御计划。
- 军事协商委员会,由缔约国军队参谋长组成,负责管理统一的军事委员会,只要各阿拉伯国家政府没有一致同意选择其他国家,就由军队和装备最多的缔约国担任主席。
- 另方面,条约还涉及到经济方面,号召加强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关系,并为其立法。从这一角度出发,条约同意建立一个经济委员会的设想。这个委员会将向各阿拉伯国家政府就加强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合作提出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值得提出的是,经济作为阿拉伯共同事业的一个方面,是阿盟自成立以来所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1953年经济社会委员会为实施关于开展阿拉伯国家间的商业交流的协议所作的决议,1957年签订阿拉伯经济一体化协议,以及后来于1964年发布建立阿拉伯共同市场的决议都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阿拉伯共同经济事业的重要性仍在增加,可以说,它能在阿拉伯政治关系危机时期提高阿拉伯共同事业。自1977年起,当阿拉伯体系由于在解决以色列问题政策上的埃及——阿拉伯分歧而出现裂缝后,这一点就表现出来了。1980年阿拉伯国家首脑安曼会议采取用民族规划指导和发展阿拉伯共同事业的原则,通过了关于阿拉伯共同经济事业战略的文件、民族及事业宪章、共同发展协议方案和统一投资协议。
同样,第二次海湾灾难后,1996年侵略六年过后,在开罗召开的第一次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又采取决议,委托经济社会委员会尽快建立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该委员会拟订了自1998年1月1日起为期十年的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执行计划。
2001年的阿拉伯首脑安曼会议——这次会议是阿拉伯首脑会议为贯彻2000年开罗会议决议的第一次例会——又被称作“经济峰会”,它采取了埃及关于2001年10月在开罗召开第一次阿拉伯经济会议的建议,会议的口号是“提高阿拉伯经济工作”。
3、法律方面
关于成立阿拉伯公正法庭的计划突出地表现了阿盟在法律上做出的具有创建意义的努力。阿盟宪章曾规定——除上述外——在三种情况下,可修改宪章:一是成立阿拉伯公正法庭。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成立公正法庭能弥补解决争端手段方面存在的缺陷。1964年阿拉伯首脑亚历山大会议作出了建立公正法庭的决定。16年后,即1980年,阿盟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制订法庭基本组织制度的委员会。1982年,该委员会完成了它的使命,但是没有明确有哪些领域该交法庭处理。于是1982年又根据阿拉伯首脑菲斯会议决议成立了另一个制订法庭方案的委员会。法庭方案经过很长时间直到1994年才被提交到阿盟理事会。1995年,方案提交到法律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于是努力制订了一个完整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有:
- 成立由7个经秘密选举产生的法官组成的法庭,任期3年,可以在更换其中三人的情况下连任。每三年经投票确定人选。
- 法庭负责处理提交给它的,或双边、多边协议规定提交给它的,或一些国家声明由其处理的争端,无需特别协议。
- 法庭根据阿盟宪章原则和国际准则审判,同时也在各方同意的条件下,听取其他方面的意见。
- 方案须经各成员国肯定后方能生效。
与解决阿盟成员国之间的争端问题有关,值得提出的还有另一个发展计划,即建立预防、控制和处理争端的机制。在1995年9月20-21日阿盟理事会104次会议上突尼斯提出这项计划,表达了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的有关建议。1995年9月21日阿盟理事会批准了这一计划,并委托一个专项委员会将这一计划最终确定下来。其内容有:
- 成立一个中央机构,作为承担推动预测争端机制的基础框架。该机构由成员国外交部长级5名代表和阿盟秘书长组成,由阿盟理事会例会轮值主席国外长任主席。
- 这一机构帮助下列机构收集资料或执行决议:数据库、预警系统、贤哲委员会、阿盟和平基金会。
- 这一机制的任务是快速干预,预防阿拉伯国家间的任何争端,在其它阶段控制这些争端,并用和平手段解决之。如果通过阿盟达不到目标,这一机制则可与联合国合作控制争端,并依靠国际法律负责维护和平。
- 这一机制在工作中依靠联合国宪章原则、共同防御条约和联合国宪章。
4-行政管理方面
阿盟行政管理方面的发展主要是阿盟秘书处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框架性、创建性发展曾与多次列入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日程的修改阿盟宪章问题联系在一起,虽然这并不是一回事。1974年阿拉伯国家首脑拉巴特会议成立了一个四方委员会,承担草拟提交第8次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的发展阿盟的报告。1979年阿拉伯国家首脑突尼斯会议要求在新的基础上重建保证效率和行动能力的阿盟机构。
1989年阿拉伯国家首脑达尔贝达(卡萨布兰卡)会议在最后宣言中指出,必须发展阿盟的行政和组织机构。而最近的2001年阿拉伯国家首脑安曼会议又委托阿盟秘书长阿穆尔·穆萨先生“采取必要步骤”和提出在财经、行政管理和组织等各方面改革总秘书处的适当形式,重组秘书处,提高其工作方式和能力,使其能承担起民族的要求,适应地区和国际上的新变化。
无疑,新秘书长现在专心致志进行的发展阿盟秘书处机构的工作,并非只是这一机构自身的要求,而是推动秘书处完成需完成的重要任务的入口。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发展作为体现阿拉伯联系的一个组织的阿盟自身的不可缺少的一步。这一步将加强人们对它的希望,其中包括发挥秘书长在阿盟各历史阶段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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