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构
阿拉伯国家联盟根据其宪章条文要求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即阿盟理事会,常委会和秘书处。此外,还有前面已经提到的1950年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建立的机构,以及根据阿盟理事会决议建立的约旦河及其支流水源利用委员会、阿拉伯国际工业发展中、阿拉伯森林学会等类组织。阿盟还建立或鼓励建立专业组织,以便将经济社会活动技术化,并一定程度地摆脱政治上的繁琐,此外,还有关于卫生、旅游和安全的部长理事会。现简述阿盟宪章规定建立的三个主要机构如下:
1、 阿盟理事会
阿盟理事会是阿盟最高权力机构,由包括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代表在内的所有成员国代表构成,每个代表不管所代表的人数为多少,都只有一票投票权,成员国有权确定代表的层次,可以是国家首脑级,也可以低于国家首脑,而不影响理事会的性质。根据阿盟宪章第三条,理事会负责以下任务:
- 督察成员签订的各个领域协议的推行情况。
- 采取必要措施抵御某成员国遭到的或可能遭到的侵略。
- 用和平方式,比如协调和仲裁,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
- 确定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方式,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 任命阿盟秘书长。
- 确定和批准成员国在阿盟预算中的份额。
- 制定理事会、常委会和秘书处制度。
2、 常设委员会
阿盟宪章第4条规定成立若干有关各成员国间合作领域的常委会,为应对阿拉伯国家间关系的新变化,后来又增建了许多这类委员会 ,如同政治委员会的建立是根据政治实践建立而不是根据宪章明文规定那样。每个国家在第一个委员会只有一的代表,一票投票权。
理事会任命每个常委会的主席,其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各常委会颁布的决议由各成员国多数票决定,其会议必须有大多数成员国参加。这些常委会有权成立专业性、技术性分会,有权在需要时召集阿盟成员国的专家,吸取他们的经验,改进常委会工作。常委会完成了个成员国签订并参加的若干协议的草案,以及共同防御和经济合作协议、阿老伯联盟协议、引渡罪犯协议、和在阿拉伯国家的巴勒斯坦人待遇议定书草案,由此可见常委会发挥的作用。
3、总秘书处
宪章第十二条为阿盟秘书处的设立做出了规定,秘书处由秘书长、几位助理秘 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阿盟理事会2/3的多数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经委员会同意,秘书长负责任命助理秘书长和阿盟主要工作人员。阿盟已相继有六位秘书长,他们是:阿卜杜·拉赫曼·阿扎姆阁下、穆罕默德·阿卜杜·哈里克·侯苏纳阁下、麦哈茂德·利雅得阁下、沙吉拉·古莱拜阁下、乌迪·伊斯迈特·阿卜杜勒·马吉德阁下、阿穆尔·穆萨阁下。其中穆萨阁下是2001年就任秘书长一职的。阿盟的基本制度确定了秘书长应承担以下任务:
- 管理与技术,包括贯彻实施阿盟理事会及其委员会的决议;确定每届理事会召开的日期;为阿盟理事会及其常委会的召开发邀请函,并组织与此有关的秘书工作;制定阿盟的预算。
- 政治任务,包括有权出席阿盟理事会的会议,参加会议主题的讨论;有权提供口头或书面的供理事会探讨的任何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有权让理事会或成员国审视秘书长认为重要的问题;有权在国际组织中代表阿盟;有权代表阿盟发言和向舆论发表必要的声明。
值得提出的是,随着阿盟活动范围和领域的扩大,秘书长的政治权限也有了很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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